行业标准
改性粉末磷脂的检测
《改性大豆磷脂》行业标准
食品添加剂 改性粉末大豆磷脂
本标准规定了改性大豆磷脂的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包装、标志、运输及贮存。
本标准适用于以天然大豆磷脂为原料,经过适度乙酰化、羟基化及脱脂后生产的粉粒状产品,用作食品乳化剂、脱模剂、品质改良剂等。
2 引用标准
GB 5009.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
GB 5009.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
GB 5528 植物油脂检验 水分及挥发物测定法
GB 5530 植物油脂检验 酸价测定法
GB 5532 植物油脂检验 碘价测定法
GB 5538 植物油脂检验 油脂酸败试验及过氧化值测定法
3 技术要求
3.1物理性状
本产品为黄色或黄棕色粉粒,极易吸潮,易溶于动植物油,能分散于水,部分溶于乙醇。
3.2本产品理化指标应符合下表要求:
项 目 | 技术要求 |
水分及挥发物,% | ≤1.0 |
丙酮不溶物,% | ≥95 |
酸价,mgKOH/g | ≤38 |
碘价,mg碘/100g | 60~80 |
过氧化值,meq/kg | ≤50 |
砷(以As计,)% | ≤0.0003 |
重金属铅(以pb计),% | ≤0.001 |
4试验方法
除特别注明外,试验中所用试剂均为分析纯试剂,水为蒸馏水或相应纯度的水,溶液为水溶液,仪器设备为一般实验室常用的仪器设备。4.1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
按照GB 5528进行,直接称样供试,采用真空烘箱法。计算和结果的表示:(m1-m2)÷m1×100%= X1
式中:X1——水分及挥发物含量,%;
m1——烘前试样质量,g;
m2——烘后试样质量,g。
4.2 苯不溶物的测定
4.2.1 试剂 苯(GB690)。
4.2.2 测定步骤
称取混匀试样10g于250mL烧杯中,加100mL苯,摇动直到溶解。用事先在100℃预热1h干燥称量的G3过滤漏斗过滤。然后每次用25mL苯洗涤烧杯,把洗涤液经过漏斗弃去,共进行2次。把漏斗放在普通烘箱或鼓风的烘箱中,于100℃干燥1h。从烘箱中取出,放在干燥器中冷却到室温,称量。
4.2.3 计算和结果的表示: (m5-m4)÷m3×100%=X2
式中:X2——苯不溶物含量,%;
m3——试样质量,g;
m4——漏斗质量,g;
m5——漏斗加苯不溶物质量,g。
4.3丙酮不溶物的确定
本法采用从产品中扣除丙酮可溶物(X3)、水分及挥发物(X1)和苯不溶物(X2),得丙酮不溶物(X4)。
4.3.1 丙酮可溶物的测定
4.3.1.1 试剂
4.3.1.1.1 石油醚(HG3-1003):沸程60~90℃。
4.3.1.1.2 丙酮(GB 686)。
4.3.1.2 仪器
4.3.1.2.1 离心管:带有50mL标线。
4.3.1.2.2 离心分离机。
4.3.1.3 测定步骤
称取混匀试样2g,称准至0.0005g,放入带有50mL标线的离心管中,加3mL石油醚, 充分搅拌15min,使可溶于石油醚的物质溶解。准确地加入15mL丙酮,充分混合,放在冰浴中,再加丙酮(预冷到0~5℃)到离心管上50mL标线处并搅拌。把离心管放在0℃冰浴中保持15min。在适当的速度下离心15min,使溶液澄清。把离心管上部的丙酮清液倒入事先在100℃干燥至恒量的250mL烧杯中。另加丙酮到离心管标线处,重复上述步骤,倾丙酮清液于250mL烧杯中。在蒸汽浴或水浴上使丙酮蒸发,然后放在100℃烘箱中干燥1h,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,称量得丙酮可溶物的质量。
4.3.1.4 计算和结果的表示: (m8 - m7)÷m6 ×100%=X3
式中:X3——丙酮可溶物,%;
m6——样品质量,g;
m7——烧杯质量,g;
m8——烧杯加丙酮可溶物质量,g。
按式(4)计算丙酮不溶物含量:
X4=[100%-(X1+X2+X3)]×100%
(4) 式中:X4——丙酮不溶物含量,%;
X1——按式(1)计算的水分和挥发物含量,%;
X2——按式(2)计算的苯不溶物含量,%;
X3——按式(3)计算的丙酮可溶物含量,%。
4.4酸价的测定
按照 GB 5530规定进行,直接取样供试。
4.5 </B><B>碘价的测定
按照 GB 5532规定进行,直接取样供试。
4.6过氧化值的测定
按照 GB 5538规定的过氧化值测定法进行,直接取样供试。
4.7总砷的测定
按照 GB 5009.11规定的湿法消化及砷斑法进行。
4.8 铅的测定
按照 GB 5009.12操作,用湿法消化
5检验规则
5.1 产品出厂时应由生产厂的技术检验部门负责检验验收,生产厂保证出厂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,并在包装物内附有产品合格证。
5.2 使用单位可按本标准的各项规定检验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本标准要求。
5.3 检验用的试样应由每批产品中按5%~10%在每盒的不同部位抽取,经充分混匀后以四分法缩至200g,分别装入两个试样瓶中,一瓶密封保存于干燥处以备仲载,一瓶供检验用。
5.4 检验结果中的任何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,应重新从二倍的包装中抽取试样复验。重新检验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时,则该批产品不能验收。
5.5 当使用单位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需仲裁时,仲裁机构由双方协商选定。仲裁时应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仲裁分析。
6包装、标志、运输及贮存
6.1 本产品用聚乙烯袋装好密封后纳入聚乙烯袋或盒中,每袋或盒净重1kg,亦可按用户要求增大或减小包装内的净重。
6.2 包装盒和外包装箱上应注明生产厂名、产品名称、批号及生产日期、净重、毛重。并在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明“食品添加剂”字样。包装上应附有使用方法及贮存条件说明。
6.3 运输装卸时应轻放,车船须清洁、无毒、无味,防止雨淋、曝晒。严禁与有毒物品或其他有污染物质混合存放。
6.4 本产品应贮存于干燥、通风良好、无直接阳光曝晒的处所。注意包装密封性良好。避免贮存于高温环境。
附加说明:
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及卫生部提出。
本标准由商业部科技质量司、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归口。
本标准由天津市粮油科学研究所和天津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起草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贾德明、安稳、杨淑德、田惠光。
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-09-14批准 1991-06-01实施